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在未變更編定前經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興工闢建球場,不屬「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在未變更編定前經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興工闢建球場,不屬「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在未變更編定前經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興工闢建球場,不屬「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內容
一、查高爾夫球場經許可設立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憑許可設立之文件,就許可球場使用範圍之土地,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前經本部71年11月29日台(71)內地字第123489號函釋在案。是經許可設立之球場土地,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後,為球場之使用。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二說明一(四)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區之土地,申請開發建築,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並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檢附證明文件依其開發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用地。是經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土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其在申請變更編定前,依上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雜項工程,尚非屬非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