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縣市政府應主動與地方法院協調配合
要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縣市政府應主動與地方法院協調配合
要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縣市政府應主動與地方法院協調配合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經建會、農發會、法務部、經濟部、貴府(地政處、農林廳、經建會)及台北、台南、高雄、屏東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既經內政部函准法務部71年4月27日法七一檢四九Ο六號函復以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71年4月16日檢德紀往字第9394號函報,該處檢察官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呈報情形審核意見,認為原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並無不當。又高等法院檢察處為避免影響政府施政方針之推行,已以71年4月12日檢德文勤字第2552號函,通函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偵辦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務須與移送機關密切聯繫,確實瞭解實況,慎重處理,不得率為依職權處分不起訴等語。有關陳○○等違反使用管制之刑責部份,應免再議。惟今後縣市政府對於違反管制使用土地案件,除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辦理外,其依同法第22條移送法院偵辦時,請參照上開高等法院檢察處函,主動與各級法院檢察處密切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