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1條,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所示。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相關文件。 根據內行政法院107年度第230號判決書,這些文件的內容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應包含詳細的土地使用計畫、項目配置、使用地的位置等資訊。此外,根據該判決書,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可以免附申請書所述的第四項文件。至於申請書的格式,可以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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