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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1 條

  1. 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2.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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