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 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下列得由政府承受情形之一: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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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民法108-2
二、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2019年5月1日向乙購買B屋,於乙尚未移轉B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6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B屋,致B屋全毀。試問:
(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10分)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B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
為如何之主張?(15分)
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說明。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說明。
三、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之主張說明。
#民5 條 (信託行為無效之情形)
#民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民348 條 (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民367 條 (買受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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