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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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