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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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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