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43-1 條
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43-1 條,如果需要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的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辦地方自治團體來處理。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的權限委託給地方自治團體來執行。請注意,此回答僅基於上述法規文本,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參考來解釋該條款的具體細節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