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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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當政府因興辦公共設施而對原住民使用的保留地或其上的地上改良物進行使用限制或採伐林木時,原住民的權益會受到損害。根據該法條,政府應該給予原住民相應的補償。該條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在公共設施建設等情況下維護其權益。具體的補償方式與標準可能需要參考更具體的實施細則或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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