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4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造林,予以輔導及獎勵;其輔導及獎勵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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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造林,予以輔導及獎勵;其輔導及獎勵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造林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輔導和獎勵措施。具體的輔導和獎勵措施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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