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國、公有林產物之採伐勞務,除屬於技術性質者外,以僱用原住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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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的國有或公有林產物之採伐勞務,除非屬於技術性質,否則原則上應優先僱用原住民從事該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本身。該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保留地內國有或公有林產物的合法利用,並且促進原住民參與相關的採伐勞務工作。 舉例而言,如果在一個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國有林產物需要被採伐,根據這項法規,當地應該優先考慮僱用原住民從事採伐工作,除非該工作需要特定的技術能力無法由當地原住民提供。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原住民族的權益,並且鼓勵他們積極參與保留地內的資源利用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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