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8 條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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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8條,該條規定了原住民保留地竹木的採伐限制情形。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指原住民保留地的地形非常崎嶇或土壤很淺,在這些地區恢復林地並進行造林是很困難的情況。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位於山坡地帶,地勢非常陡峭且土層薄。在這樣的地勢下,進行造林工程將會面臨困難,因此竹木的採伐應受到限制。 2.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指在伐木後,土壤容易受到沖蝕,或者伐木會對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壤質地薄弱且容易被水沖走。如果進行過度的伐木活動,可能會加劇土壤沖蝕的情況,對該地區的環境和公益造成損害。 3. 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指經過確認後被視為需要加強保育的地區。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內有特定的植物或動物物種,被列為需要特別保育的物種。綜合考慮生態價值,決定對該區域的竹木採伐進行限制。 4. 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指原住民保留地位於水庫水源、溪流源頭、易沖蝕的河岸、海風強勁的海岸或沙丘地區的情況。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的一部分位於水庫的集水區,保護該區域的水資源是重要的。因此,該地區的竹木採伐應受到限制,以確保水庫的水源水質不受污染。 5. 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指某些竹木品種可以作為母樹或進行種子採集的情況。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內有特定種類的竹木,具有繁殖其他植株的價值。為了確保該品種的保存和繁殖,竹木的採伐在這些地區應受到限制。 6. 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指為了保護特定的生態環境、景觀、名勝或古蹟,或根據其他法規對竹木的採伐進行限制的情況。 舉例:某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古老的竹林,是當地的名勝或古蹟。為了保護這些歷史意義重大的竹林,竹木的採伐在這些地區應受到限制,以確保它們的保存。 參考資料:2021年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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