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