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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7 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之竹木,屬於鄉(鎮、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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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在原住民保留地中,若存在公共造產的竹木,則這些竹木屬於鄉(鎮、市)的所有。這表示竹木的所有權歸屬於相應的行政區域,而不是屬於個別原住民。具體的情況可能取決於當地的法規和管理機構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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