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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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之竹木,屬於鄉(鎮、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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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在原住民保留地中,若存在公共造產的竹木,則這些竹木屬於鄉(鎮、市)的所有。這表示竹木的所有權歸屬於相應的行政區域,而不是屬於個別原住民。具體的情況可能取決於當地的法規和管理機構的規定。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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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