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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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內之造林竹木,其採伐查驗手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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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的造林竹木的採伐查驗手續,應依照《林產物伐采查驗規則》進行。根據該規則,採伐林木需要辦理查驗手續,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這包括確認採伐的樹木種類、數量和地點,並且應該由相關的林業主管機關進行查驗。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80002)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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