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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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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規定採伐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並追回所採林產物;原物無法繳回者,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如果有違反前一條規定(即採伐林木)的情況發生,相關當事人將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並要求追回已經採伐的林產物。如果無法追回原始的林產物,當事人將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參考資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全文以及相關森林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該法條的適用性要視具體事實情況而定,而這些事實情況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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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採伐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並追回所採林產物;原物無法繳回者,應負賠償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