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期間,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1條,該辦法主要是針對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根據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案件所訂定的具體辦法。這些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請求歸還其原有土地的案件;另一類是按照民法規定時效取得要件的占有人(或其繼承人)請求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案件。該辦法要求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若以不合歸還原土地所有人之土地為理由,資以駁回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無異未附理由駁回申請,且對申請案件是否為審查亦難以確定,就此而言是不適法的。該辦法中也提到了相關的法條和辦法,包括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以及離島建設條例等。根據這些法條和辦法,可以確定申請人的權利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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