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根據參考資料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2條,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的處理程序如下: 1. 收件: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2. 計徵規費:根據相關法規確定徵收申請費用。 3. 指界測量:進行土地界址的測量工作,以確定土地範圍。 4. 審查:對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5. 公告:將受理的申請案件進行公告,通知相關當事人和第三人。 6. 異議處理:處理對申請案件的異議,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審議。 7. 登記:根據審查結果,進行相應的土地登記手續。 8. 繕發書狀:發送相關文件和通知給當事人。 9. 異動整理:進行相關土地所有權的異動整理工作。 10. 歸檔:將相關的案件文件和資料歸檔妥善保管。 例如,若某申請人在金門地區提出土地歸還申請,該申請案件將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處理,包括接收申請、計算申請費用、進行土地測量、審查申請文件、進行公告等步驟。根據參考資料,申請案件的處理是根據具體的法規要求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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