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3條,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的申請案件必須提供以下文件: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以及其他根據法令應提供的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原權利人的繼承人,還應提供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根據上述資料,比如在一個案例中,原土地所有人的繼承人提出了土地歸還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身分證明,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以證明他們是合法的繼承人,有權申請土地的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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