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處理小組人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異議處理小組人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這表示如果某位異議處理小組人員對特定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例如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個人利益關係,該人員應避免參與該案件的審查和決策過程。這是為了確保審查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衝突而引起的偏頗。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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