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處理小組人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10條,異議處理小組人員必須由縣政府聘任,並且在開會時必須親自出席。開會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人員出席方可開會,而且出席人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這項法規旨在確保異議處理小組的合法性和效力,並避免僅有少數人的意見佔決策上的主導地位。透過要求親自出席和確保三分之二的出席和同意,能夠確保更多人的參與和共識,以維護公正和公平的審查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