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如下: 1.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如有對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的異議,在公告期間內可以依法辦理調處程序。 2. 地政機關為調處前項異議,得設異議處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人員均為無給職,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其他異議處理小組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根據本條規定,地政機關為處理異議,可以設立異議處理小組,由特定人員組成,包括縣長、主任秘書、縣議會代表、民政局局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地方公正人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和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該小組在開會時由縣長擔任主席,若縣長未能出席,則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若主任秘書也未能出席,則由其他小組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以上的解釋基於對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的理解,以及法條中提及的異議處理程序和相關人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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