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的案件,如果經審查證明無誤,應該公告六個月,並通知相關的土地管理機關。如果期滿時沒有人提出異議,則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登記的原因可以是發還土地或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2. 本條例適用於未登記的土地,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適用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而土地總登記的權利糾紛則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8條 (已廢止,根據八十三年九月十日行政院核定第88676號令及建設部九十一年檢核不屬施行對象,故業已失效) 八十三年建設部核准之建設部九十一年檢核,該檢核向行政院報告,報告日期為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數字檔案為0900405-001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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