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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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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分別為發還及時效取得
  2. 2.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總登記權利糾紛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的案件,如果經審查證明無誤,應該公告六個月,並通知相關的土地管理機關。如果期滿時沒有人提出異議,則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登記的原因可以是發還土地或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2. 本條例適用於未登記的土地,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適用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而土地總登記的權利糾紛則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8條 (已廢止,根據八十三年九月十日行政院核定第88676號令及建設部九十一年檢核不屬施行對象,故業已失效) 八十三年建設部核准之建設部九十一年檢核,該檢核向行政院報告,報告日期為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數字檔案為0900405-001號資料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時效取得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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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