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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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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
  2. 2.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條法條主要涉及到申請登記案件的審查與駁回相關程序。根據第1項,如果申請登記案件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各款的情形,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登記機關則應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駁回登記申請。在第2項中提到,申請人對於被駁回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據訴願法提起訴願。而如果有涉及私權爭執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依據這些規定,申請人在遇到和土地登記相關的問題時,可以依法提起補正或訴訟程序。

  • 第五十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訴願法法規
  • 起訴名詞
  • 私權爭執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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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