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條法條主要涉及到申請登記案件的審查與駁回相關程序。根據第1項,如果申請登記案件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各款的情形,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登記機關則應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駁回登記申請。在第2項中提到,申請人對於被駁回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據訴願法提起訴願。而如果有涉及私權爭執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依據這些規定,申請人在遇到和土地登記相關的問題時,可以依法提起補正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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