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6條,當進行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到場進行指界,並設立界標。如果在指界測量過程中產生了界址糾紛,則根據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進行處理。 對於已登記土地的界址糾紛,應由第9條之異議處理小組進行調處。對於未登記土地的界址糾紛,則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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