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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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縣 (市) 政府定之。這表示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縣(市)政府有權制訂所需的書表格式。具體的書表格式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並非有固定的統一格式。關於這一點,參考法條當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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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