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其他改良物,如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依土地所屬地區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之有關補償規定辦理。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當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改良物需要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按照該土地所在地區的公共工程用地徵收相關補償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