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要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必須提交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為何不能將該土地用於合理使用,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的參考資料和例子尚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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