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條,該法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主管機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 2. 公告應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公告,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根據資料中的法條內容,如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因必要路線工程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主管機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政府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進行交通建設工程時需遵守公告的程序,並將相關資訊向當地政府和公眾公告,以確保透明度和公開性。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計畫興建一條高速公路,需要穿越某個地區的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根據該法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該路線所需的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政府公告,並在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的場所張貼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這樣可以讓受影響的土地所有人和公眾了解該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和影響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