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7條,對於徵收地上權的補償,若不屬於該條第8條的情形,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 對於穿越土地的上空部分,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上的高度補償率(附表一)等於地上權補償費。 2. 對於穿越土地的下方部分,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下的深度補償率(附表二)等於地上權補償費。 此外,上述的補償金額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時的加成補償標準進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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