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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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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民間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
  2. 2.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路線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後,以會勘紀錄代替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如果協議不能成立,民間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交通建設過程中,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主管機關可以選擇徵收地上權來解決土地使用的問題。 根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3條,它對於徵收地上權的程序和要求做了一些規定。此外,該條款還提到了都市計畫程序和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的相關條款。 舉個例子,如果在交通建設中,民間機構和土地所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民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請徵收地上權。在進行地上權徵收時,如果路線已在都市計畫圖上註明,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以證明該地區的路線穿越是符合都市計畫的。如果路線未在都市計畫程序中辦理,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和相關機關進行會勘,並以會勘紀錄替代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交通建設的合法性和無妨礙都市計畫的實現。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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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6 條規定:「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民間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