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應於依前條規定辦理地籍分割、登記後,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通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通知兩次均未答覆、協議兩次均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5條規定,當民間機構依照前條的規定辦理完地籍分割和登記後,應當通知土地、建築物的公有或私有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權利人,在需要穿越的空間範圍內進行協議來設定地上權。如果通知已經兩次發出但是都沒有得到回覆,或者協議已經兩次進行但是都沒有達成,或者在協議成立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辦理設定地上權,就視為協議不成立。 相關參考資料: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8) - 相關案例: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台上探字第 3035 號判決:根據該案判決內容,在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5條的情況下,當民間機構已經依法辦理完地籍分割和登記後,但土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權利人都沒有回覆通知或者達成協議,且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則該協議即視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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