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2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重劃理事會應立即準備以下圖冊: - 計算負擔總計表。 -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 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 重劃前地籍圖。 - 重劃前後地號圖。 這些圖冊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在公告公開閱覽三十天的期間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 2. 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在公告期間內可以提出異議,重劃理事會應在公告期滿後的兩個月內進行協調處理。如果協調不成或逾期未協調,異議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裁決。 3.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的方式可以是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並簽收。如果無法送達,則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院裁定,進行公示送達。 4. 如果經由重劃理事會進行協調處理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益人的異議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需要經過會員大會追認: - 協調不成。 - 該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同意依原公告的結果進行分配。 -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均同意進行調整分配,且不涉及抵費地的調整。 這些程序的依據可以參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和相關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