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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1.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名稱。
  2.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3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 四、成立重劃會。 五、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重劃範圍、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圖報。 七、重劃計畫書、圖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 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一、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二、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 十三、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四、財務結算。 十五、撰寫重劃報告。 十六、報請解散重劃會。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