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2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組織重劃會,並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的名稱。這個重劃會是由重劃區內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組成的,但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成為會員的人則是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00年度判字第1665號,對於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訴訟案件進行解釋時,即表示該法條要求土地所有權人要組織重劃會,並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以土地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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