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制定的法規。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土地所有權人有權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該法規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土地重劃來改善農村社區的生活環境。根據該法規,土地重劃後,土地除用於公共設施之外,其餘土地將被劃分為建築用地,以符合農村社區更新的目的。土地重劃的範圍及計畫書應由縣(市)政府擬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定後,進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重劃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劃計畫書內容有意見,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相關政府機關應予以查明及處理。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則可以表示異議,相關政府機關應立即報請上級機關裁決。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在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遵循上述法規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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