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9條的規定,下面是法條逐條的釋義: 1.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 根據這項法條,會員大會在舉辦時,若有會員無法親自出席,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對於政府機關或法人,則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代理權。若該會員是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則可以由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代理權。 2.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 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 - 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 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 - 五、開發計畫書、圖之決議。 - 六、重劃計畫書、圖之決議。 - 七、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 - 八、抵費地之處分。 -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十、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 - 十一、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 -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這項法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責事項:通過或修改章程、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擬辦重劃範圍、開發計畫書、圖、重劃計畫書、圖、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抵費地之處分、預算及決算之審議、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3.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根據這項法條,會員大會對於前述權責事項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且這些會員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合計必須達到重劃區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 4. 第二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根據這項法條,第二項權責事項中的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可以經由會員大會的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及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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