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8條如下: 1. 會員大會的召開方式除了根據章程的規定外,還可以由全體會員的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達到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提議召開。連署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清楚說明提議的事項和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 例如,如果一個農村社區的會員人數為100人,重劃區總面積為1000坪,根據這條法規,至少有10位會員及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必須達到100坪以上,才能進行連署,提議召開會員大會。 2. 如果理事會在前述請求提出後的十五天內未通知召開會員大會,則全體會員過半數的連署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後,可以自行召開會員大會。 舉例來說,如果會員大會的召開被理事會拖延或忽略,全體會員中超過一半同意連署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後,他們可以自行召開會員大會。 3. 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在一年內,不能再把該提案作為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的連署提議事項或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員大會對某個提案已經做出決議,則在這個決議的一年內,該提案不能再作為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的連署提議事項或理由。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台灣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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