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7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按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籌備會在完成重劃計畫書和相應的圖紙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並選舉理事和監事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2.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理事會應由七人以上的理事組成,其中理事互選一人擔任理事會的理事長;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但在重劃會的會員人數不超過八人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一人作為監事,其餘會員則擔任理事。 3.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重劃會在選定理事和監事後即正式成立。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記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4. 若籌備會在核准成立後的一年內未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解散籌備會。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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