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 二、重劃區範圍。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 六、理事會、監事會之權責;設監事會者,其行使職權之方式。 七、出資方式及財務收支程序。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九、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6條,重劃會章程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一、重劃會的名稱和地址。 二、重劃區的範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四、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理事和監事的名額、選舉和解任程序。 六、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權責,如果有設立監事會,應說明其行使職權的方式。 七、資金投入的方式和財務收支程序。 八、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九、根據第32條第2項的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的期限和逾期未申請裁判的處理方式。 根據重劃辦法第39條,重劃會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提交重劃會章程,包括上述內容,以取得核准。另外,根據同法第40條,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後核准該章程。 以一例來說,最高行政法院於1998年判決[97法上字第637]中,就論述了重劃會章程中應載明的事項,強調了章程必須詳細記載上述事項,達到保障重劃會會員權益、提供管理透明度的目的。另外,根據論述,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的期限是重劃會章程中應明確規定的重要事項之一,如遇逾期未訴請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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