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5條規定了籌備會的任務和解散時機。這個條款明確了籌備會的職能和責任,包括勘選擬辦重劃範圍、調查重劃區現況、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提供地籍資料和技術指導、擬訂開發計畫書和重劃計畫書、擬訂重劃會章程草案、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然而,籌備會的任務在重劃會成立後會自動解散。這意味著籌備會在完成這些任務後將不再存在,並由重劃會接手後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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