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範例:假設某個農村社區有20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15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土地重劃,則符合過半數的條件,可以發起成立籌備會。 - 範例:發起人需要檢附重劃計畫的範圍圖,以及他們在區內的土地登記簿謄本,這些文件將作為申請核准成立的依據。 2.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發起。 - 範例:若該農村社區只有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則不能辦理自辦土地重劃。而若該農村社區只有兩位土地所有權人,則這兩位土地所有權人需要共同發起辦理土地重劃。 這些釋義是根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的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