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針對問題逐條進行解釋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0條: 根據該法條內容,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理事會具有以下權責: 1.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2.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3. 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4. 異議之協調處理。 5. 撰寫重劃報告。 6. 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7. 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根據法條的第2項,理事會對於前述各款事項之決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理事會出席人數應達到理事會成員數的四分之三以上。 2. 出席的理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執行決議。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3項,理事會在執行重劃業務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者委託法人、學術團體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10條。 2. 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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