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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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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售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現況。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五、都巿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巿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七、標售之日期及地點。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十、其他必要事項。
  2. 2.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於公告時載明,其內容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標售條件及有關標售審查事項為之。
  3. 3.前二項公告應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人投資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標售辦法第11條,標售公告應載明法令依據、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標示和面積、土地的使用和占有現況、其他項目等。此外,如果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則應在公告時載明相關內容。公告應在全國性新聞紙上連續三天以上刊登。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一位外國投資者在台灣購買了一塊土地和相關的建築物,但未按照國內法規使用該土地和改良物。在進行標售時,該土地應根據標售公告的規定進行標示,並提供相關的土地使用和占有現況信息。

  • 法令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名詞
  • 投標名詞
  • 優先購買權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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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1 條規定:「標售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現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