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人投資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標售辦法第11條,標售公告應載明法令依據、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標示和面積、土地的使用和占有現況、其他項目等。此外,如果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則應在公告時載明相關內容。公告應在全國性新聞紙上連續三天以上刊登。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一位外國投資者在台灣購買了一塊土地和相關的建築物,但未按照國內法規使用該土地和改良物。在進行標售時,該土地應根據標售公告的規定進行標示,並提供相關的土地使用和占有現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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