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2 條,投標人參加投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填具投標單:投標單應清楚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表示。 例如:投標人王小明填寫投標單時,必須提供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 2. 繳納保證金:投標人需繳納保證金,金額按照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保證金可以使用郵局匯票、政府核准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的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和保證金一同密封,使用掛號函件郵寄到標售機關指定的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標售機關將不予受理,並退還原件。 例如:投標人李大中繳納保證金時,可以使用郵局匯票或銀行劃線支票,金額為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十。投標人將投標單和保證金一起密封後,使用掛號函寄送至標售機關指定的郵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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