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法規逐條釋義: 1.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14條,如果進行標售的土地及其改良物存在優先購買權,決標後,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並要求他們在通知到達後的次日起的十天內,預付相當於保證金金額的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如果逾期未支付,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 如果被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優先購買權人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出具證明文件,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以《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為參考資料,根據上述法條釋義,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所有權由外國人持有,符合該法條規定的逕為標售條件,並有他人擁有優先購買權。 逕為標售後,土地登記機關會在次日起十天內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要求他們在設定的期限內支付相應的價款作為優先購買的表示。如果優先購買權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供證明文件,以確認優先購買權已被放棄,以便進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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