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售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該辦法進行標售的物品經過兩次公告招標而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酌減底價後再次公告進行標售;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的百分之十。 2. 如果根據前款的規定重行公告進行標售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重新公告的底價再次酌減,酌減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并重新公告進行標售。如果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再次酌減拍賣底價,直到完成標售為止。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根據該辦法進行標售,經過兩次公告招標都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酌減底價,再次公告進行標售。如果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政府可以進一步根據重新公告的底價酌減,並重新公告進行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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