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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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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十。
  2. 2.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於百分之十以內再行酌減,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如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按上開比例再行酌減拍賣底價,至完成標售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售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該辦法進行標售的物品經過兩次公告招標而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酌減底價後再次公告進行標售;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的百分之十。 2. 如果根據前款的規定重行公告進行標售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重新公告的底價再次酌減,酌減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并重新公告進行標售。如果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則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再次酌減拍賣底價,直到完成標售為止。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根據該辦法進行標售,經過兩次公告招標都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那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酌減底價,再次公告進行標售。如果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被宣告廢標,政府可以進一步根據重新公告的底價酌減,並重新公告進行標售。

  • 投標名詞
  • 上開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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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