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 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二、經公告徵收者。 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轉者。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標售者。
根據標售辦法第16條規定,當土地及其改良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停止標售程序,並要求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的相關註記: 一、該土地及其改良物經過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 例如,假設一塊土地及其改良物被法院囑託進行查封,該土地及其改良物即屬於這一情形。 二、該土地及其改良物經過公告徵收。 例如,當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公告徵收一塊土地及其改良物時,該土地及其改良物即屬於這一情形。 三、該土地及其改良物根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告禁止移轉。 例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法律令公告禁止移轉某塊土地及其改良物時,該土地及其改良物即屬於這一情形。 四、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停止標售。 這一項的具體內容需參考相關法律規定的第十三條。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材料,我們無法確定這一條款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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