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17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得標結果確定後,應向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通知下列事項: - 得標價格 -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 應付的標售執行所需的各項作業費用 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按照前項所定的順序分配所得的價款,並在剩餘款項存在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三個月內領取。若逾期未領取,則依法辦理提存。 至於該法條的具體範例及相關資料,目前我遺憾地無法提供,因為在任何法律資訊的釋義中,需要參考具體案件及相關官方資料才能提供準確的資訊。建議您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及相關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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