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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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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
  2.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通知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時,應依法辦理提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17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得標結果確定後,應向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通知下列事項: - 得標價格 -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 應付的標售執行所需的各項作業費用 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按照前項所定的順序分配所得的價款,並在剩餘款項存在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三個月內領取。若逾期未領取,則依法辦理提存。 至於該法條的具體範例及相關資料,目前我遺憾地無法提供,因為在任何法律資訊的釋義中,需要參考具體案件及相關官方資料才能提供準確的資訊。建議您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及相關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情境。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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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