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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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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2. 2.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該土地是否仍應依原准之投資計畫目的使用後,依下列情況辦理: 一、經確認仍應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使用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標售條件及有關標售審查事項,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 二、經確認無需依原核准之投資計畫目的繼續使用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之投資計畫,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將該土地回復原使用管制,再辦理標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土地及其改良物投資條例》第19條第1項第8款,外國人取得的土地若沒有按照核定期限和用途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函請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通知送達後的三年內進行出售。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出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該土地是否仍應按照原核准的投資計畫目的使用。根據確認結果,如果該土地仍應按照原核准的投資計畫目的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制定標售條件和相關審查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標售。如果確認該土地無需按照原核准的投資計畫目的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原核准的投資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土地使用管制的相關規定,將該土地恢復原使用管制,然後再進行標售。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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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