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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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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法條,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外國人是否已按照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以及是否進行了標售程序。因此,無法對該問題作出具體解答。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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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