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根據提供的參考法條,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外國人是否已按照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以及是否進行了標售程序。因此,無法對該問題作出具體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