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接到通知書後的十五日內,如果對標售事宜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相關異議的處理應在標售公告前完成。 參考資料:《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 2. 對於前項異議的處理結果,應通知異議人。如果異議人不同意處理結果,應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按照行政救濟途徑來處理。 參考資料:《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 範例: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假設外國投資者在標售前對標售事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書後的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當地政府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處理後,異議人仍不滿意結果,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透過行政救濟途徑進一步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