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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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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
  2. 2.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接到通知書後的十五日內,如果對標售事宜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相關異議的處理應在標售公告前完成。 參考資料:《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 2. 對於前項異議的處理結果,應通知異議人。如果異議人不同意處理結果,應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按照行政救濟途徑來處理。 參考資料:《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 範例: 根據《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4條,假設外國投資者在標售前對標售事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書後的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當地政府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處理後,異議人仍不滿意結果,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透過行政救濟途徑進一步處理。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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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4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