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根據問題所示,關於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5 條的條文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 5 條: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根據法律解釋,該條規定了土地標售的原則,即應以整批、整筆的方式進行標售。僅當經辦理兩次標售後仍無法售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合理的規劃,以分批、分筆的方式進行標售。但如果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的情況,分批、分筆的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參考資料: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210)、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https://www.fnd.mof.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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